大爱无疆 同心战“疫”律师在行动

1282 2021-08-06 10:07

大爱无疆 同心战“疫”律师在行动系列一:

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募集27万元

助力疫情防控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昆明市全体律师正在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响应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号召,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于2月8日设立了“公益责任基金”,并立即启动面向全所各地办公室募捐以及第一批抗疫物资的采购、运输、捐赠等工作。

 

设立公益责任基金 首笔募集27万元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以实际行动践初心、担使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牵头设立“公益责任基金”,并面向全体成员发出捐款倡议。

倡议发出24小时后,公益责任基金即募集到首笔工作启动所需经费。为贡献更多积极力量,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发随即向昆明、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北京、上海等地办公室全体成员发出捐款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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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月11日,已累计募集资金27万元,其中昆明办公室拨付增加预算10万元,个人捐款多达17万元。

据了解,该基金由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发起并设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主要用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定向捐助、社会责任担当等公益救济活动。

 

牵线搭桥 缓解“买菜难 卖菜难”

 

受疫情影响,全国范围出现蔬菜滞销,市民买菜难、农户卖菜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已经脱贫摘帽的寻甸县也出现了蔬菜滞销难题,该县羊街镇纳郎村大量成熟的白菜、油麦菜亟待收割,原有的供销渠道却中断了。

为“防疫情 保生产”,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决定在专业力量投身疫情防控的同时,安排一定的资源助力蔬菜种植农户缓解难题。在了解到昆明部分医疗机构的菜品需求后,他们主动牵线搭桥,为菜农找销路,为医院保供给。

 

2月10日,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组织志愿者用首笔公益基金采购在寻甸县羊街镇纳郎村采购的20吨蔬菜,分别运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中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原四十三医院)等八家医疗机构及昆明市春城敬老院。

  

除了捐赠蔬菜,帮助菜农解决蔬菜滞销难题,律所还采购了一批KF94儿童专用防护口罩,第一批已经邮寄给部分州市儿童福利机构,目前还在各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协助下继续统计相关需求信息,统计完成后会进行寄送。

 

大爱无疆 同心战“疫”律师在行动系列二:

安全上岗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的攻坚期,昆明也在不断加大防控力度。2月10日是云南省企业复工的第一天,为实现全员有序返岗、安全上岗,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严格按照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的要求,将每一项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早晨7点,律所保洁对前台、会客区、办公区、电梯间、卫生间等各个区域进行消毒,卫生间每半小时消毒一次,办公区域、会客区每4小时消毒一次。八点半,每一位进入大厦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的工作人员、来访人员必须登记。专人负责给每位进入律所的工作人员、来访人员测量体温,确保工作人员和咨询客户无身体发热症状。

针对来访人员,律所前台醒目位置LED屏幕发布公告,提醒进所人员配合做好健康检查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在前台准备了酒精消毒液、消毒湿巾、一次性纸巾等消毒用品供大家使用。

在开放办公区域,党总支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办公,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按照防疫要求,带头示范引领,做好自我防护。为别人,更为自己,同心战“疫”,守护健康,律师一直在行动。

 

             

大爱无疆 同心战“疫”律师在行动系列三:

战“疫”·线上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成立

 

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 成立线上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高效、及时防控疫情,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积极响应,自2020年2月3日起,由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党总支牵头成立线上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启在线办公模式。即日起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可拨打我所公益法律服务咨询热线0871-64174088,或拨打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任一专业领域律师负责人联系电话,均可获得专业解答。

该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由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51位不同专业的党员律师组成,党支部书记胡家艳、业务委员会主任耿国平等党员律师积极报名,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以专业所长帮助化解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将为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警察、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群体提供专项免费法律服务。

中心成立后,立即组织律师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所涉法律问题分析》,并在“律师”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进一步向民众普及涉及疫情的法律法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断蔓延,疫情防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断凸显,现结合疫情防护中的实际问题、真实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出以下分析,以供各位参考。

 

企业复工与劳动者权利保护

 

一、企业复工及工资问题

 

因防控疫情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随即多省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延迟复工,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

2020年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2号通告),第一条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工资如何计算?

延迟复工期间应为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目前,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并无明确统一的解释。上海已明确延迟复工是休息日,上班、居家办公应发两倍工资;广东明确这期间的工作日员工上岗,工资照发,这期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

2、劳动者处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  劳动者在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上班时感染新冠病毒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主要是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其所受的伤害存在直接关联。1月23日,人社部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结合现有法规来看,就普通职工而言,由于其工作并不必然接触感染患者或与疫情相关,即便上班期间感染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

5、对于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部分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出行返岗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劳动者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四是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二、企业提前复工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如果企业违反政府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所发布的决定、命令提前开工,可能不仅会被责令停工,若是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若因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开工,导致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法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止罪等罪名。

案例:2020年2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车间负责人明知有迟延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仍要求jue'din三名员工提前复工赶制货物,经派出所调查了解,该企业负责人喻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迟延企业复工的通知》,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救助措施存在什么行政法律风险?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单位或个人不服从、不配合政府决定、命令或措施,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高价销售口罩、酒精等物品,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1: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经查证属实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2: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至78元/盒销售。经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证属实后,对该药房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民商事合同履行风险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武汉突然爆发,并随着春运人口的流动,迅速席卷全国,甚至扩散至其他国家。2020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构成“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爆发至今,中国进入于全面防疫时期,各地政府纷纷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如延长春节假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全面停工停产等,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的生活、生产,也使得各行业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难免引发合同纠纷。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显然是普通民众乃至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的突发性传染病事件,且目前仍未研发出可有效治疗或预防的药物。在此次疫情下,国家及各级政府大规模进行交通及经营管制,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不言而喻。另外,因而,此次疫情应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疫情是否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是否可以抗辩免除违约责任,应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当如何应对?

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形: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此次疫情,极可能导致部分合同当事人不能正常履约,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商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等,并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合同面临解除的,应当如何处理?

新冠疫情限制了人们的出行,旅游业受到的影响尤为显著。2020年1月25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消息: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受本次疫情影响,由于出发地或目的地在疫区或因交通管制出行不便或因其他防控措施无法出行的,导致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游客或旅行社可以主张解除旅游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旅行社应与游客积极协商,根据相关规定,全额退还或扣除合理费用后部分退还。

四、受疫情影响,不履行或取消合同约定,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首先,应区分“定金”与“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不具担保性质,可以协商退还。而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若是给付方违约,则给付方无权要回,若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可以退还。

例如,因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人传人的特点,为防控疫情需要,减少人员聚集,阻断传播途径,多地政府明确要求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倡议市民取消聚餐、宴席等。在此期间,市民纷纷响应政策号召,取消婚宴、订餐的,应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

五、随着疫情防控的需要,口罩等防疫用品成为紧俏物资,不少人在网上抢购口罩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不符合生产使用标准、属于三无产品等情况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若在网上购买到“假口罩”,消费者可以与卖家协商退货退款,向交易平台投诉,还可向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法律风险

 

一、  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次严峻的疫情防控中,不按政府规定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形成、隐瞒病症、接触人群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危险的就构成本罪。对于那些并不明知自己感染患病的,将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染病患者拒不执行政府的防治措施,除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1(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防控措施):位于云南景洪的郦某某从武汉回来后有咳嗽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郦某某拒不执行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其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性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隐瞒旅行、接触史致多人被传染):潍坊市居民张某,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外出赴安徽,返回途中聚餐。于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2月2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社区调查,刻意向大夫隐瞒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3(明知属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与他人接触):广西玉林薛某外出旅游出现低热,就诊时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在未采取足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他人接触,导致病毒传播。薛某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公安机关以薛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4(不遵守隔离要求):陆某在旅游期间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存在亲密接触,被依法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后,仍外出与他人亲密接触。目前,陆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二、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传播谣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生化、反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疫情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准确性对于打赢疫情防控战显得尤为重要。在信息网络上或其他媒体上,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将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近日,随着肺炎疫情的蔓延,网络谣言甚嚣尘上。2020年1月26日,许多韶关人的微信和朋友圈刷屏,内容为“韶关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的通告。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目前,该谣言发布者被广东省韶关市警方立案侦查。

三、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力,扰乱市场秩序,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天津津南区一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自2020年1月21日以来,以张某某、贾某某2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治期间,随时网络的宣传和群众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口罩、酒精等防护产品一时变得异常紧张。但总有不法商家将此次疫情视为赚钱的良机,将不合格的口罩或已经使用过的口罩加工后再出售,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同时严重影响国家对疫情的防控。

甚至商家还打着“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旗号,出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将公民甚至医务工作者暴露于被感染的危险之中,商家的此行为可能还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浙江义乌王某、毛某通过微信销售仿冒的3M口罩,经公安机关查实,以王某、毛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刑事拘留。

五、违法阻断交通、封村封路、甚至采取破坏道路等交通设施的方式封路,是否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实施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会议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随时疫情的蔓延,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呼吁群众避免外出,减少人员聚集。为此,各式各样的封路行为运营而生。恰当的封路行为对防止病毒的传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简单、粗暴的封路行为(堆石块、堆土、砌墙、挖断道路等方式)。在阻断病毒传播的同时,也阻断了救护、救火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并且事实上也是对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破坏。因此,封路当有度,封路应当恰到好处。

案例:山东惠民县发现1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全镇118个村庄,开启封路封村模式,全部禁止走亲访友。春节期间,封路之风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封路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在路中间运来石头、泥土堵路,有的开一辆货车或挖掘机等大型车辆横挡在路中,更有甚者,甚至直接采用破坏路面,把路挖断的方式封路……五花八门的封路手段,经过网络传播,成为一道奇特风景,被网友称为“硬核抗疫”。

六、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2020年1月26日,湖北返乡居民叶某对前往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并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毁坏派出所内财物,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七、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武汉返乡人员”成为各方关注焦点,与此同时,武汉返乡人员信息遭到泄露,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微博、微信群肆意传播,对此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疫情防控也并非违法的理由。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亦尊重公民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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