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
1664 2021-08-06 10:07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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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被控故意杀害被害人潘某,致潘某当场死亡。我方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公诉人及辩护人均主张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据理力争,使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被控故意杀害被害人潘某,致潘某当场死亡。我方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公诉人及辩护人均主张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据理力争,使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回顾:
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在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使用手枪连射三枪将住户潘某杀死。案件发生后,中央、公安部及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红河州州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工作组侦办此案。全国各新闻媒体对此案也极为关注。
案发后,被害人潘某父母、妻子慕名找到我所,要求我所律师为其提供一审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我所经慎重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潘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随即接受了委托,并指派李春光、何学华律师担任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此次审判。
庭审过程中,在公诉机关提出吉某某系自首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独立发表了意见,提出吉某某案发后停留在现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但吉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驾车,酒后在居民小区开枪杀害平民,其过错更为严重,被害人潘某虽有过错,但不足以影响吉某某的定罪量刑。
我所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意见,大多都被法院采纳,并在判决书中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判决宣布后,被害人家属对我所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给予了充分赞扬。
2009年4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蒙自警察杀人案”公开宣判,开枪杀人的警察吉某某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时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人民币。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