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小官大贪”案
1136 2021-08-04 12:23
核心提示:
供销社工作人员肖某、崔某巧借供销社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财物核算漏洞,以低于实际40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获得改制后的股份,被指控贪污40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通过多方咨询找到了我所,并委托李春光、赵兴祥、尹朝德三位律师担任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最终三位律师的成功辩护使二人无罪释放。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
供销社工作人员肖某、崔某巧借供销社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财物核算漏洞,以低于实际40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获得改制后的股份,被指控贪污40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通过多方咨询找到了我所,并委托李春光、赵兴祥、尹朝德三位律师担任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最终三位律师的成功辩护使二人无罪释放。
案情回顾:
2005年10月,原晋宁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晋城供销社等八户企业并入第二农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由肖某某、崔某某等二十八名股东各出资20万元,总计出资560万元将八户企业收购成立昆明益洲锦都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会计姚某某在并帐时发现原晋宁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改制时有两块土地价格仅为44.65449万元,而实际的土地评估价为446.5449万元,两块地的价值减少了401.89041万元(从而导致肖、崔等27名股东在该片土地上少出资170.92512万元),遂将此情况作了汇报,肖和崔让姚某某不要对外讲。而后,二人用该土地与其他土地进行置换。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某某、崔某某在供销社改制过程中贪污公共财产400余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处二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2010年12月26日,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律师对于该罪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二人不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后,晋宁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
经过律师的积极努力,二审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晋宁县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一宗诉被告人贪污400余万元的案件,经过辩护律师一审、二审阶段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