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与某建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129 2021-08-04 12:24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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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公司与某建投公司长期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后因某建投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某钢铁公司向法院起诉其支付近百万违约金,我所律师接受某钢铁公司二审的委托,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某钢铁公司与云南某建投公司签订6份《钢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钢铁公司向建投公司销售钢材。并约定如果某建投公司未按时付款,则在货物到达建投公司工地第91天后按每吨每天1.5元进行加价。合同签订后,某钢铁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投公司逾期付款多次。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如果某建投公司未按时付款,则在货物到达建投公司工地第91天后按每吨每天1.5元进行加价。”并非违约条款,原告起诉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约定属于违约金性质,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代理律师从法官的角度思考,当庭向审判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且找到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并论证判决的指导性意义。

从一审不支持违约金到终审改判,支持支付违约金,我所律师通过精湛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专业的团队化服务为某钢铁公司从看似“死局”的诉讼挽回巨大损失。民商事案件的胜败在于对证据的严谨分析,对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对案件事实的熟练掌握。每一个案件的代理过程,都会随着研究的深入而产生新的变化,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代理律师将眼光往返流转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