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抗拒城管强拆放火烧毁厂房案

1039 2021-08-04 12:26

核心提示:
厂房系违章建筑被城管部门强行拆除,为阻止该行为,李某某实施放火行为。岂不料大火四起,殃及无辜,导致附近其他房屋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律师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湖南人,多年以前来到昆明务工,其在五华区沙朗大村石盆寺附近占用集体土地建起了厂房,后被相关部门发现。2011年4月13日15时许,城管部门来到现场,对违章建筑的厂房进行拆除,李某某因不满对其建筑实施强拆,用打火机故意将堆放在旁的废旧塑料点燃,致使引发大火,隔壁受害人谭某的厂房被大火所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李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找到了我所赵兴祥律师为其辩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实施放火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放火罪,损失超过10万元的,量刑就会超过10年。

 

办案心得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赵兴祥律师积极协商被告人对造成损失的谭某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出具给法庭的谅解书。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对于造成的后果并不是积极追求的心态,而是一个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庭采信了赵兴祥律师的辩护观点,以及考虑到李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最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