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1104 2021-08-04 14:17
核心提示: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顾先生以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等感情破裂为由,将本案被告郭女士诉至法院,并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但在我所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并非如原告起诉所称,且得知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涉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法官未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争取到原告需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同时,本案涉及房产、存款、股权、债务等多个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2日,顾先生与郭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多年,尽管郭女士申请了医学辅助怀孕,但双方仍未育得一子半女。故原告以性格不合、互不了解等感情破裂为由,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当郭女士知悉后,向我所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并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经我所律师与郭女士多次了解和收集证据后,发现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系原告对被告未生育子女耿耿于怀,但归根究底,被告未生育子女也并非其单方原因,且原告一再以此为由对被告进行殴打,本案被告郭女士实乃身心受害之人。
本案法官将离婚案件中的 “调”贯穿至整个案件的审理之中,审调结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愿主动一次性补偿原告郭女士3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调解结果超出郭女士预想。
办案心得
2011年8月2日,顾先生与郭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多年,尽管郭女士申请了医学辅助怀孕,但双方仍未育得一子半女。故原告以性格不合、互不了解等感情破裂为由,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当郭女士知悉后,向我所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并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经我所律师与郭女士多次了解和收集证据后,发现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系原告对被告未生育子女耿耿于怀,但归根究底,被告未生育子女也并非其单方原因,且原告一再以此为由对被告进行殴打,本案被告郭女士实乃身心受害之人。
本案法官将离婚案件中的 “调”贯穿至整个案件的审理之中,审调结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愿主动一次性补偿原告郭女士3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调解结果超出郭女士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