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国内首批“进口花卉种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261 2021-08-04 14:34
核心提示:
本案作为国内首批因“进口花卉种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而备受关注,案件从立案侦查至一审开庭经历了2年多的时间,期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是否构罪的定性产生了巨大争议,争议直接导致公诉机关在审理期间变更起诉一次,案件先后4次开庭的结果。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则是涉案公司依据云南省花卉进口指标完成进口以后将进口花卉销售至省外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云南省花卉进口规定与国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该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本案作为国内首批因“进口花卉种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而备受关注,案件从立案侦查至一审开庭经历了2年多的时间,期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是否构罪的定性产生了巨大争议,争议直接导致公诉机关在审理期间变更起诉一次,案件先后4次开庭的结果。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则是涉案公司依据云南省花卉进口指标完成进口以后将进口花卉销售至省外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云南省花卉进口规定与国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某某、黄某某等人明知《云南省财、关、税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申报进口的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百合花种球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在云南、福建、广东等地进行销售。经鉴定:云南某某花卉种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7年报关进口的花卉种源共678单,计税价格227879082.51元,不应享受花卉种源进口环节免税政策的金额为29624280.73元”。
此案之所以成为国内首批因为进口花卉引发涉嫌走私类案件,主要是因为同类型的花卉进口行为在其他省份是可以进行对外销售,销售的依据是其他省份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和销售,而云南省作为国家花卉进口重点扶植省份,专门针对花卉进口的申报及销售进行了规定,两级规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云南省的规定限制了进口花卉省外销售的途径,因此整个案件因为不同规定的差异确立了控辩争议的焦点。
本所李春光律师、杨滔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作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辩护。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团队专门成立案件讨论小组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搜集整理近50部法律、法规汇编,从进口花卉的政策规定、上下级法律位阶、花卉进口审批、种球合理培育等问题进行论证,案件经过4次开庭后目前尚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