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 | 非法采矿罪1:昆明地区判例检索报告

1890 2022-02-24 17:49

 

01检索情况

检索时间:2021年12月17、18日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范围:昆明市辖区内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源网络

 

02判例总量情况

共检索得到50份裁判文书,其中有两案是分案处理,50份裁判文书共计为46个案件,以下讨论都以案件为单位进行。

 

03各县(区、市)分布情况

昆明所辖的14个县(区、市)中,检索到的相关判例,只有安宁、晋宁、盘龙、西山、嵩明、宜良、寻甸7个,其余7个没有检索到。寻甸、安宁的案件明显较多,共有30个判例,占了大半。从这一检索结果看,非法采矿罪在昆明地区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分布特点。

 

 

04案件年度分布情况

从所检索裁判文书作出时间看,46个案件都是在2014至2021年之间作出。2014年至2017年每年都维持在2至3个案件,2018年至2020年案件明显增多,最多于2019年有19个,这与近年自然资源相关执法力度加大的政策相吻合。但2021年案件只检索到2个,这一结果不排除两种可能性:第一,部分2021年判例尚未上网;第二,今年裁判文书上网政策调整所致。

 

 

05矿产类型

从裁判文书看,部分裁判文书中详明,对于涉案矿产进行了具体的鉴定,并在判决书中写明了矿产的种类。但部分判决书无法看出是否对于矿产品的具体种类进行了鉴定,判决书中只是粗略的写明为沙、石、砂石料等。

从写明具体矿产种类的案件看,所涉矿产中,磷矿、白云岩最多,石灰岩、硅、钛、铁、页岩、石英砂等有所涉及。

 

 

从未写明具体矿产品的案件看,主要指向了石和砂,其中也有5例涉及开采河砂,且5个案件都由寻甸法院作出,没有涉及在湖泊、海洋中采砂的情况。

 

 

换个角度对上列矿产进行归类,昆明地区非法采矿所涉矿产绝大部分是非金属矿产,共43个案件,其中石料最为突出。此外,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有所涉及,主要是铁矿、钛矿和煤矿。矿产种类具有较为典型的特征。

 

 

06非法类型

从非法的类型上看,除了没有写明相关情况的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偷矿和无证开采、无证开采但与村集体等有土地租赁协议、采矿权到期后继续开采,此外,越界开采、采矿权被注销等有所涉及。

 

 

此外,关于有探矿权但无采矿权进行开采,如何定性,法院在判决中进行较为较为细致论述,(2020)云018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本案中关于双方争议的以探代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07刑罚情况

非法采矿罪共两档刑,其中,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七年。

(一)总体数据

46个案件中,有20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6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0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例中,有19个被判处了三年以上刑罚,1个被判处了3年以下,判处二年,缓刑二年【(2019)云0127刑初42号】。

 

(二)情节特别严重类别

依据2016年《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最为关键的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但从该《解释》看,其规定的是一个区间,其中,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指10万至3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指该标准的五倍,即50万至150万

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有两个特例,一个为(2017)云O122刑初252号,该案中矿产品价值仅有12.2062万,但法院认为被告人系在“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开采磷矿石,而且造成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以及地质遗迹破坏。

 

 

另一个是(2014)西法刑初字第34号,该案中矿产品价值为42.2万,未达50万,但该判决是在2014年作出,在《解释》出台以前。

除了这两个特例外,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判例中,最低的金额为68.52万,其中,50万至150万之间共有5个判例,这5个判例,有3个由寻甸法院作出,1个嵩明法院作出,1个盘龙法院作出。

而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26个判例中,金额都在150万以下,有6个判例金额在50万至150万之间,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43.62万,该6个判例有5个由寻甸法院作出,1个由宜良法院作出。

 

(三)情节严重类别

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判例中,有3个判例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其中2个是在2016年《解释》出台之前判决,剩余1个【(2017)云0129刑初257号】在2017年作出,金额只有7.96万元,该判决书显示,系因“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业,但张兴祥仍陆续进行开采”,而且“采沙场的工人王某2在无证开采作业过程中不慎掉入打砂机,被打砂机皮带当场绞死”。

除了这3个判例,金额最低的一个判例金额为10.81万元。

 

(四)关于金额与刑期的关系

除去以上提到的几个特例,共有40个判例,这40个判例中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刑期的关系如下:

 

 

其中,金额在150万以下共27个,金额与刑期不具有明显规律性,但金额70万以上的,都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150万以上共有13个案件,具有一点拟合规律。

 

 

(五)缓刑的情况

共有26个案件适用了缓刑,占全部案件的56.5%。

26个案件中,有16个由寻甸法院作出,寻甸法院共19个判例,缓刑率达到84.2%。

26个案件中,有9个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即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案件,都判处了三年,并适用缓刑,占全部缓刑案件的34.6%,全部案件的19.5%。

这9个案件中,有7个是寻甸法院判决,1个西山法院判决,1个嵩明法院判决。其中,西山法院判决的该案正是上文所言,矿产品价值为42.2万的(2014)西法刑初字第34号。而嵩明法院判决的该案金额也仅为72.4万。寻甸法院所判决的7个案件中,金额最小为102.089204万,最大为400余万。

 

(六)罚金的情况

从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和罚金关系看,没有明显的规律性,涉案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高,不一定罚金就高。

从所检索到的所有案件情况看:

 

 

剔除几个罚金较高的案件看:

 

 

08公益诉讼情况

有5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占全部案件的10.9%,最早是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云O122刑初252号判决。

 

09单位犯罪情况

有3个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仅占全部案件的6.5%,比例很低。

 

10鉴定机构情况

除了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以及判决书中未明确鉴定主体的,共有31个案件在判决中明确了进行相关鉴定的鉴定机构,其中共有21个案件由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在昆明刑事司法矿类鉴定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11报告的局限性说明

  1. 是否是昆明地区当地全部或者大部分案例,无法保证,相关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受非常复杂的因素影响。

     

  2. 案例数量较少,无法保证具有代表性。

     

  3. 仅以一审判决书为依据,有多个被告人的,仅以对第一被告人的处罚为分析依据。

 

党兴成 | LINGYUN LAW FIRM刑事业务中心五部

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

业务领域:刑事

 

杨澜 | LINGYUN LAW FIRM刑事业务中心五部

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