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 |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怎么办?——以职务侵占罪为例

1252 2022-02-24 17:53

 

2021年8月30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介绍: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长期以来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堵点难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披露,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开展大排查,市县一级认定“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43.6万件,其中公安系统27.3万件

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还有少数干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可见,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是真实且普遍存在的,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浅析,可能有些法律依据不充分或者分析论证不足的地方,还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01

明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只需确定您单位的人员,主观上具有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02

确定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基本原则,具体到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03

报案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案嫌疑人系职工的需提供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系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需提供能证明其为绝对控股股东或其有控制公司控制力的证据材料。如:占公司股份超过三分之二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的证据材料。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仅是经侦部门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时的基础材料,后续经侦部门会在对案件予以分析研判时同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04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由两种,一是向原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因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明确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再确定要报的案子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提供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证据材料。一旦出现公安机关出现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向原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等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