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刑辩漫谈会——“自洗钱”行为的认定
1079 2022-06-21 10:23
第51期刑辩漫谈会于6月20日召开,由刑事业务中心三部刘子猛律师为大家分享《“自洗钱”行为的认定》。
刘子猛律师由最高检工作报告、刑法修正过程、打击洗钱行动计划等背景入手,为大家介绍了“自洗钱”行为的入刑的过程,以及“自洗钱”作为重点打击的现状。
“自洗钱”是相对于为他人洗钱的“他洗钱”而言,本犯为掩饰自己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性质和来源,自主进行洗钱的行为。“自洗钱”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与“他洗钱”行为一样,都是因为使“黑钱”不可溯源,干扰了办案过程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比较来说,自洗钱行为还对健康的金融秩序产生了危害,侵害的不是单一法益。
刘子猛律师分享了洗钱罪与相关罪名区分的关键点是判断行为手段,掩饰隐瞒是单纯物理形式的“转移”,而洗钱是化学反应的“转换”,犯罪对象的重点不是违法所得本身,而是其“来源和性质”。
因此,对“自洗钱”行为的辩护,仍然是结合洗钱罪本身的特点展开,“自洗钱”行为入刑并未突破原有的规定。在对个案进行分析时,审查的核心就是违法犯罪所得是否产生了无法“溯源”的危害结果和危险。
分享结束后,与会律师进一步就洗钱罪的危害以及“自洗钱”行为的特点展开讨论交流。
撰稿 | 刑委会
编辑 | 王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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