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两民警因犯非法集资诈骗获刑 涉案金额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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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几年前,一个“借贷怪相”在云南省保山市内蔓延。让外界难以理解的是,从2010年开始,长达4年的时间,46名受害者为...
保山两民警因犯非法集资诈骗获刑 涉案金额47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17-5-3 | 浏览次数:417
几年前,一个“借贷怪相”在云南省保山市内蔓延。让外界难以理解的是,从2010年开始,长达4年的时间,46名受害者为何先后向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名民警借款共计4700多万元。借贷关系波及同事、亲戚和朋友。在侦查机关看来,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昔日的民警虚构虚假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款偿还前款”的方式滚雪球,雪球越滚越大,导致案发。该民警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民警昔日的一名同事也被推上了被告席,其角色也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化成为诈骗犯罪的被告人......
事发:
昔日民警间的疯狂借贷行为
1977年出生的杨某(女)案发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欧某是她的同事,是该局的退休民警。
侦查机关查明,2010年10月杨某向昔日的同事殴某借了一笔高利贷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编造经营红木生意、投资搅拌厂、幼儿园、玛瑙矿山、18车队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向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用以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
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在这些借贷事实中,其借款的理由均以做木材生意、入股搅拌厂、投资矿山、亲戚生病等为由,只不过每一次借贷关系中,其选择的理由不同罢了。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月息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有的借款人,借款之前与杨某借款根本不认识,通过相互介绍,借款人越来越多。
从2010年到2014年,长达4年时间,受害者先后向杨某借款共计4700多万元。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杨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主动找上门,当天杨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随后,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导致案发。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同一天,杨某昔日的同事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保山市公安局以两名被告人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将案件移送保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3月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2010年以来,杨某先后多次向被告欧某借高利贷,后来,杨某没有能力偿还,因为利滚利产生巨额债务。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两人共同或单独虚构经营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需要资金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46人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之所以这些债务会越借越多,被告人采取了以后债偿还前债和高额利息的方式。截止案发已经造成2800多万元的损失无法收回。
反转:
受害人为何演变成被告人
为何欧某的角色会反转,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为被告人?
根据指控,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有6起,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女士的借款人之一。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采取欺骗的手段,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介绍了李某等人6人向杨某借款,借款金额高达450万元。而这些钱,虽然是以杨某的名义借的,但其中一部分钱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上,将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在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了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欺骗的方法向他人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责。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两次一审:
从无期到有期 罪名和刑期被重新认定
2015年9月保山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入股经营木材生意、搅拌厂等虚假理由,承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向他人借款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欧某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在明知杨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介绍李某等6人向杨某借款450万元,其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认为,杨某骗取大量资金,除了交代这些钱用于支付高利息外,未交代诈骗资金的去向,其行为符合资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杨某也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据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照前后两份一审判决书晚报记者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经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则变成了主犯,杨某是从犯。
二审:
第一被告: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重新审判后,两被告依旧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上诉到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中,公诉人指出,重新审判后,一审判决书中,存在借款金额记载错误的情况,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查证,涉案的这些项目都与杨某没有关系。欧某明知杨某没有还款的能力,还继续介绍他人借款,并将借款占为己有。检方认为,重新审批后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上,第一被告方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其自首情节,定罪量刑的金额也应当以造成损失的1901万元定罪量刑。
谈及这次犯罪,第一被告杨某将自己归结为高利贷的受害者。在与第二被告的借款上,她称只拿到本金90多万元,却还了1300万元。钱为什么越借越多,都是为了归还之前的高利息借款。其当庭承认,数千万元的借款中,她确实花了200多万元。辩护律师称,本案中杨某被查封的一套房屋中,由于杨某已经和丈夫离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其前夫的一半。
第二被告:典型民间借贷 做无罪辩护
第二被告欧某称,杨某跟他借钱时均称要投资矿山、幼儿园等项目,看在同事的份上借的钱。这些年,他共计借了1200万元左右给杨某,杨某还了8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对方主动还的。欧某坦言,他借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帮同事,如今他也负债累累。
欧某的辩护人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唐雪燕律师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项目的部分照片,辩护人认为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欧某并没有编制虚假项目,辩护人认为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欧某说,他借的钱及其他介绍借的钱大多有借条,在他介绍的李某等6名借贷关系中,他是担保人的角色,如果,杨某不偿还这些债务,从法律上讲,作为担保人的他也要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欧某看来,他是受害者,如今却变成了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欧某称,他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的450万元借款中,目前已经还了300多万元,所以对他的金额认定上也应该减去已经归还的这一部分。
欧某辩解说,他与第一被告没有商量过要去骗谁。包括他在内的借款人都是相信杨某的家族有实力,平时看着杨某开着宝马车,购买LV名牌包,才放心借钱。对于项目,他称杨某曾经带他去看过涉案的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案发前,他根本不知道杨某没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介绍他人借款给杨某,其承认,他介绍的6人借款中,确实有一两笔借款直接打到了他的账户上,而这些钱,借款人杨某都是知道的。
对于欧某的说法,杨某称,这些项目都是虚假的,她从来没有带欧某去看过这些项目。
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春城晚报记者 熊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