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会受到什么处罚?

1158 2021-08-25 14:34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胡某琼与罗某奇借款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罗某奇赔偿并起诉胡牟琼拖欠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奇未按规定履行,胡某琼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罗某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询问了他的财产情况,但没有发现需要执行的财产。

2013年5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罗某奇,罗某奇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

次日,罗某奇带着县长回到石城县。由于罗某奇一直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其拘留15天。罗某奇向执行法院表示,他愿意将自己所有冰激凌批发部门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债务。然而,罗某奇回到东莞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与其他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将法院盖章的全部财产转让了46万元,所得仅支付给胡某琼5.3万元。在那之后,胡某琼改变了他的联系方式,以避免法庭强制执行。

2014年8月,罗某奇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天。接到这个消息后,石城县人民法院派一名行政人员将他从东莞市看守所带回石城县。鉴于罗某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再次拘留他15天,移送石城县公安局调查。2014年12月3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侵占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罗摩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二)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所触犯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轻重之分,对此,由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手段。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罗某奇因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最初被拘留15天。他仍然没有后悔。在财产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后,擅自变卖财产,隐匿大部分收益。由于转移致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移送调查起诉。进入刑事责任程序后,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变卖被没收财产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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