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 | 中国赴新加坡投资政策指引

748 2023-01-12 15:56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出入口,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

新加坡是全球重要的商业城市和转口贸易中心,也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航空中心。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新加坡连续第4年排名第2位,仅次于新西兰,2016年之前新加坡连续10年位居榜首。新加坡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政治社会稳定、商业网络广泛、融资渠道多样、法律体系健全、政府廉洁高效。基此,新加坡已经成为中国大陆海外投资首选目的地(中国资本“走出去”)。

本所致力于把握好新加坡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投资模式、投资路径等多角度拆解新加坡投资政策,为中国赴新加坡的海外投资者保驾护航。

PART 01
新加坡外商投资政策简介

新加坡由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EDB),主管新加坡外商投资项目。该机构隶属新加坡贸工部,主要负责具体制订和实施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新加坡的外资准入标准相对宽松,对外商投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即没有最低投资额、最少人数或对股东身份等方面的要求),并给与外资国民待遇。外商除投资广播、印刷媒体和法律服务等个别特殊行业或国防相关行业之外基本没有行业准入限制。一般来说,新加坡对外来投资者的政策都以大力扶持、给与最大限度的宽松政策为主,简述如下:

首先,新加坡政府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过多限制。除上述法律、媒体等对外国投资禁止或限制的特殊领域,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一般会进行规制的内容,例如股权比例等,未采取限制性措施。在个人投资方面,新加坡政府给予个人外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其次,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等形式在新加坡进行投资。所投资企业除满足以上形式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设立公司,必须至少委托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

设立分公司,必须至少委托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设立独资经营或合伙,若外国投资者长期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担任授权代表。

新加坡管理企业注册的机关为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 ACRA),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到该机关注册。

最后,境外投资者对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兼并和收购时必须遵守合同法、公司法及其附属法规。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项目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及新加坡收购和兼并守则的相关规则,以及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此外,新加坡政府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竞争法中明确禁止在新加坡签署可能限制、扭曲竞争的协议,禁止在新加坡市场内形成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导致或将来可能导致新加坡任一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大幅度减少的并购行为。

 

PART 02
新加坡外资引进政策

(一)全球贸易商计划

新加坡全球贸易计划(Global Trader Programme,简称GTP)于2001年推出,旨在鼓励国际贸易公司选择新加坡作为其全球贸易活动基地的激励计划。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新加坡成为国际贸易中心,以此政策吸引成熟国际贸易公司前往新加坡设立贸易基地。该计划鼓励各公司将新加坡作为开展离岸贸易活动的基地,取得全球贸易商计划资格的国际贸易公司通过实际贸易所取得的利润将享有10%的税收优惠。

该计划在三年或五年内将合格交易收入的公司税率降低了5%或10%。所谓“合格交易收入”包括实物交易收入、实物交易经纪收入、衍生品交易收入以及结构性商品融资活动,财资活动和与并购有关的咨询服务的收入。

该计划目前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管理。

该政策面向全球投资者适用,中国主体自然也是该政策的目标人群。当前全球贸易商计划资格的取得主要从:

(1)最低年营业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最低年度本地企业支出不低于300万新元;

(3)最低聘用贸易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涉及采购、销售和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业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既可以是本地也可以由常驻新加坡的外籍人员担任)三个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二)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

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简称 GIP)是新加坡政府推出的一个永久居留权计划,专门为有意移居新加坡的高净值资产企业家与投资者所设计的一项永久居留计划。

该计划是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和新加坡人力部(MOM)共同管理。旨在为有意从新加坡推动业务和投资增长、并符合资格的全球投资者授予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申请人需要拥有丰富的商业记录和成功的创业背景方能符合资格。

申请成功后,投资者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自动成为永久居民。投资者父母可申请亲属长期签证,在新加坡居住。

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申请人资格分为四类:

第一类,资深企业主。该类型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拥有不少于三年的创业、经商经历;(2)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达到不少于新币两亿元,营业额可利用不多于两家公司的营业额充抵,公司必须符合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3)若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申请人必须持有至少30%的股权,若公司是上市公司,申请人必须是公司的最大的个人股东;(4)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二类,下一代企业主。该类型申请人的直系家族成员已经到新加坡投资设立了公司,且申请人的该直系家族成员及其投资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直系家族成员必须持有该公司不少于30%的股份,或是该公司最大股东;(2)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新币五亿元以上,且近三年的年均营业额必须达到新币五亿元以上;(3)申请人必须是该公司管理层(如公司高管或董事会成员等);(4)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三类,快速增长企业创始人。该类型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公司估值不少于新币五亿元,且申请人是公司的创始人并且是最大的个人股东之一;(2)该公司必须吸收到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的投资;(3)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四类,家族理财办公室负责人。该类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拥有不少于五年的创业、投资或管理经历;(2)申请人必须拥有不少于新币两亿元的可投资资产净额。根据新加坡相关文件解释,所谓可投资资产净额,为除房地产以外的所有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产品、集体投资计划、人寿保险保单及其他投资产品所缴的保费等。

上述四类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选择投资模式,其中前三类可选择投资的投资方案有:

(1)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建立新的商业实体或扩大现有的业务营运。 

(2)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于主要投资新加坡企业的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基金。

(3)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于一家成立于新加坡的新设或现有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该办公室必须管理不少于新币两亿元的资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投资者只能以方案(3)进行投资申请。

如前文所述,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国际企业发展局、旅游局和税务局等多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了多项税收鼓励和减免措施。不仅如此,新加坡政府还给与外来投资者相对便利的移民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公司股东,其参股公司在当地实际运营规模和纳税方式经新加坡政府审核即可获新加坡移民机会。

因此,赴新加坡投资,不失为当下中国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应对全球经济下行,保持资产保值增值,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完善产业全球布局的优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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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撰稿 | 项梦媛 罗怡然

编辑 | 王奕璇

审核 | 陈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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