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 | 饮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会面临处罚吗?
845 2023-02-21 09:14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问世,不仅给市民带来了交通上的便捷,驾驶电动自行车也为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带来了极大裨益。但随之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和相应的交通行驶乱象层出不穷。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以危险驾驶罪科处刑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酒驾”一时间引发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92号专门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也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做出明确阐述。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行驶。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道路”明确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危险驾驶罪保护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在刑法意义层面“道路”的定义不应当局限于行政法规,热闹非凡的集市、荒无人烟的无人区根据时间、空间和所保护对象的差异,从逻辑上科处刑罚还是行政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针对“道路”的认定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危险驾驶罪的“道路”认定的适用还需要综合考虑对客体的保护,结合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道路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酒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等影响。即使“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但针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安全造成危害时也应当认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与此相对,在荒无人烟的“死城”内的交通枢纽的安全则应当保留审慎意见。
二、驾驶交通工具应是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电动自行车一直以来都是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上路行驶也不需要行驶证,驾驶人也不用考取相关的驾驶证,所以说电动自行车在普罗大众的印象中亦是非机动车。我国新国标实施之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人力驱动或者是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对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国家标准规定的为非机动车。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具有脚踏驾驶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 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 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 W的国标规定。
超出国标规定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安全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的规定,其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判定为机动车。在民事案件中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Ps:以上参数在车辆合格证书或车辆产品说明书内详载,注意查看)
三、醉酒驾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是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车辆驾驶人员≥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
酒驾查处工作流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固然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近些年的司法实务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部分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后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且达到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摩托车的技术指标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据此部分行政机关根据内部规定或相关行业标准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的行为是不符合逻辑的,在车辆的管理、通行和驾驶人的行政许可方面并未依据机动车统一管理,而在进行查处时却另行处理。一方面,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法(法定犯),对于机动车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均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同时《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亦未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犯罪,如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系想当然地进行了扩大解释。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位阶来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定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的机动车,追究相应责任。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甚至部门司法机关据以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部规定和行业标准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属于超出了职权范围,故内部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作为判定标准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指导案例:林某危险驾驶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虽然醉酒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饮酒后和醉酒均将按照一般违法处理,承担相应处罚。
在此提醒大家,酒后由于感知能力下降,触觉、视觉能力变差,反应能力迟延,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神经兴奋,心态易受影响和疲倦嗜睡等因素,加剧了危险的发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到自身安全,甚至家庭幸福。同时须以承担法律成本、经济成本、职场成本、时间成本和家庭社会成本等。饮酒时勿过度劝酒,酌酒时应适量,酒后切勿心存侥幸,贪图一时享乐、便利,造成终生悔恨。
END
撰稿 | 罗淞
编辑 | 王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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