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风险之一:会见

645 2023-03-22 09:05

刑辩风险

Criminal Defense Risk

01

未委托即会见

在全国律协通报的违规案例中,未委托即前往办案单位申请会见而受到惩戒的案例并不少见。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近亲属签署委托书,但又需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通过合法指派的方式介入案件。在未获得近亲属委托的情况下,律师万万不可违规代签署家属授权,欲以会见并取得嫌疑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完善会见手续,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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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携带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案件未审结之前,只有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严禁携带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因感情羁绊,实践中近亲属往往会请求律师协助尽快见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刑辩律师应谨记家属与当事人有紧密的利害关系,带家属会见往往会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隐瞒、转移财产等方面的刑事风险,继而给律师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刑辩律师面对上述请求时,一方面可以表示对家属亲情的理解,尽量安抚情绪;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拒绝并告知相应法律风险,同时告诉家属可以用写信的方式表达关心。

同时,辩护律师会见犯当事人时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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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违规传递物品

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严禁违规传递纸条、现金、食品、香烟、药品、文件等物品。

如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如:委托书、上诉状等)需要当事人亲自签署,可转交看管民警,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递交签署。如有需当事人核实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可通过口述的方式向其核实。如有家属要求转交的信件等材料,一方面可以告知家属采用邮寄转达的方式处理;另一方面在确保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亦无其他违法违规可能的情况下,可将信件内容口述传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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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违规使用通讯工具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包括违规使用通讯工具使当事人与外界联络,违规播放音频、视频,违规使用手机给当事人发消息、搜索信息等。在全国律协通报的会见违规案例中,违规使用通讯工具而受到惩戒的占据极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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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违规传递信息

云司罚决字〔2020〕8号案例:周律师在会见后,按孔某姣的要求将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转达蒋某梦等人,相关人员随即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律师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律师后被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终身不得从事律师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律师实施上述行为也会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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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教唆当事人虚假陈述

刑事辩护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既要注意方式方法,也要留意讲话内容,严禁教唆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为体现辩护专业性,律师可以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从事实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各种行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后果有了预判后自行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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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擅自离开会见室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会见过程中不擅自离开会见室,在会见结束后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待监管人员衔接、办理好被会见人移交后再离开会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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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其他风险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不得实施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监管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将面临行业惩戒、行政处罚,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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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撰稿 | 赵鹏飞

编辑 | 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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