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严打之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被重罚
818 2023-05-12 20:49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发于4月29日晚,初步调查结果于4月30日公布,5月1日通报处罚决定,是否遵循先立案后调查的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显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未得到保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要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对赵某某处以罚款,又通报批评,还限制从业,而且终身限制,并且涉事车辆也被“连坐”,被无期限禁封,是否有法律依据。从以上规定可知,对赵某某未取得“双证”,某地交通运输局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应恣意增设处罚内容。
我国《行政处罚法》未设立从重处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亦未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在法律无明确细化规定的情况下,是否从重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适应。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兼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换言之,处罚裁量应当合理、适度。
临时加价与乘客发生争执后拒载,是否构成严重违法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赵某某未取得“双证”,依法不具有网约车营运资格。如以临时加价及拒载作为为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在纠正赵某某不该拒载的行为。
——严打是手段,而非目的。
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不光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涉事司机及平台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惩处,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作为。如若不然,不但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更不利于执法部门形象及公信力的树立。
END
撰稿 | 范凤娟
编辑 | 赵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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