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 |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罚与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检索

1323 2023-06-26 18:26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罚与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检索

LING YUN XING BIAN

 

外贸出口能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但外贸行业也面临着各种涉税风险,特别是出口退税环节,因所涉流程长、环节多、人员广,外贸企业和人员容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企业和人员不但面临刑罚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为此,本文从法条本身入手,梳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与行政处罚规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规定:

一、自然人犯罪:【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罪:单位【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2021年3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9月23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以立案。在量刑方面,依照如下标准:

(1)数额较大的,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即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即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追缴骗取的退税款+罚款

二、停止骗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对骗税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2015年4月24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2022年12月30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3.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出口骗税”)行为,系指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出口骗税行为的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形式。 

第五条 税务部门认定有出口骗税行为,在作出追缴骗税款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按本暂行规定对出口骗税企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出口骗税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二)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骗税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4.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二条 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第三条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四条 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五条  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作者简介

方燕涛

新葡萄8883官网登录页面刑事一部实习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THE END

 

 

 

撰稿 | 方燕涛

编辑 | 赵鹏飞

审核 | 张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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