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逐步细化,我国各行业性法律制度亦逐步确立。目前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从业资格限制,比如公务员法、教师法、医师法、律师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多达160部,其中明确规定职业限制的有51条之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单位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仅免除未成年人入伍、就业时的“报告义务”,而未对单位依法查询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社会体面性工作岗位仍会将有犯罪前科未成年人依法拒之门外。如:
一、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各地招录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3. 外交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1. 人民警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 员 管 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 检察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人民陪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特殊专门职业
1.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司法鉴定人员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公证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 注册会计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医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教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7.拍卖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四、国家军事机关现役军人及文职人员
1.现役军人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2.军队文职人员
法律依据:《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该规定列明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包括:
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五、行业专门职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证券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5.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