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讨 | 从一起涉邪教案看如何发现当事人的智力障碍问题进而得以无罪释放
1204 2023-06-27 21:55
亲/办/案/例
<<从一起涉邪教案看如何发现当事人的
智力障碍问题进而得以无罪释放>>
凌/云/刑/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法律对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方面考虑进而规定了从宽、免刑的条款。因而,在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以及程度如何,是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笔者的心得体会是,1.在会见过程中留意当事人的谈吐、举止和思维逻辑;2.尽力向家属收集当事人有精神病史的相关病例、证明文件等材料;3.说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启动精神障碍的鉴定程序。笔者以一起无罪案例进行说明。
凌/云/刑/辩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底,当事人李某云的近亲属找到笔者,称述其父亲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昆明某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在会见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李某云系昆明人,长期信仰基督教,其于2019年接触到邪教--全能神教,对该教所宣扬的教义深信不疑,并参与教会活动,为部分所谓的“教友”提供生活便利。会见中,笔者发现李某云虽然生活能自理,但存在明显的语言表达障碍,逻辑思维、抽象思维也达不到正常人的标准,笔者满腹疑惑。在进一步与李某云的家属沟通过程中,家属反映李某云曾在1996年因意外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害,语言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并且提供了《残疾人证》证实李某云达到三级智力残疾程度。对此,笔者结合本案涉案罪名,反复研究鉴于李某云的智力障碍其是否能理解邪教的含义,是否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能力。
凌/云/刑/辩
辩护策略
确定了辩护方向后,下一步就是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智力障碍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的鉴定范畴。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950号“被告人李鹏盗窃案 ——如何审查智力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裁判理由部分指出:根据精神病鉴定公认的行业标准,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3)的规定,智商值69以下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值70 - 86为边缘智力。二者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的智力显著低于正常人(统称为智力障碍),均属精神障碍范畴。精神医学界对“精神病”一词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精神病是指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广义的精神病则既包含严重精神疾病,还包含神经症、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等通常认为的轻度精神异常,一般将广义的精神病称为“精神障碍”。2012年颁布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亦采用精神障碍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和司法鉴定实践均认为,刑法所说的精神病是广义的,也就是指精神障碍。智力障碍属于精神障碍的重要类型。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精神状态鉴定。对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状态的评估。包括有无精神障碍(含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的分类。可见,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对智力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凌/云/刑/辩
案件结果
在准备相关材料后,笔者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李某云的智力障碍问题,并要求对李某云启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经鉴定李某云无刑事责任能力,并被无罪释放。
辩护律师开展的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甚至是生命,需处处从细处着手,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应深挖细查,切忌流于表面,敷衍了事。不要迷信权威,不应存在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了就没有辩护空间的思想,应当秉持大胆猜想,小心求证的法律思维,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凌/云/刑/辩
附:认定意见通知书
作者简介
邹伟
律师机构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业务中心一部副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THE END
作者 | 邹伟
编辑 | 赵鹏飞
审核 | 张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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