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命休矣,责任了乎?| 视界

1196 2021-05-27 16:08

5月25日上午,河南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丹江孔雀谷突发一起老虎出逃的事件。

两只老虎在被投喂时将饲养员贾某咬伤,受伤饲养员被第一时间送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因诱捕无果,决定击毙老虎。

事件发生后,舆论从初始的恐慌,逐渐发展为对击毙老虎决定的不解。

从官方回应来看,在组织抓捕的过程中,老虎已变得十分狂躁,表现出明显的攻击倾向,对抓捕人员及周遭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因地势复杂、不具备实施麻醉等控制手段的条件,为及时防控危险因素,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后,才决定击毙老虎。 

在我国,老虎虽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在其已经明显具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迫危险的情形下,官方击毙的决定并无不妥。

与此同时,虎命休矣,但此事并未就此告一段落,群众关心的是,园区相关负责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动物本能具有不可控的危险性,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对动物园的安全管理负责。

义务引发责任,面对已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园区在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负责人员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犯罪评价。

同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即满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是饲养员,因其已经身亡,依法对其不再进行刑事追诉。

然而,马戏团和景区的相关负责人亦作为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同样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从公开信息看,关于马戏团和景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情形,有待后续警方调查公布,但就结果看来,园区及马戏团存在疏于管理的风险极大。

无独有偶,4月19日时已经发生过杭州野生动物世界3只准成年的豹子出逃的事件。

猛兽出逃事件频繁发生,进入人员活动密集区域,关乎无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来都是社会热点事件,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压力。

攻击性、危险性是猛兽的天性本能,所以对于猛兽的管理单位而言,加强管理,警钟长鸣,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才是关键。

【参考】

1. 淅川新闻:淅川县及时处置一起老虎袭人事件。淅川县林业局2021年5月25日发布。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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