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可以用于融资贷款?学校与第三方约定“售后回转”来融资到底靠不靠谱?

2432 2021-05-27 20:00

【李春光团队原创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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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可以用于融资贷款?

学校与第三方约定“售后回转”来融资到底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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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融资问题常常困扰着举办者,在今年年初实行的《民法典》中,允许了民办学校抵押学校的教育设施等用于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但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在不能抵押教育设施的情况下,融资仍是较大的难题,很多学校仍然主要依靠关联方借款、举办者投资、向教职工集资等形式来融资。

近年来,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悄然出现:学校向第三方借款,但不抵押学校的房屋和土地,而是直接将房屋和土地过户至第三方名下,约定待学校还清本息后,第三方再将土地与房屋过户至学校名下。从形式上看,这种方式避开了《民法典》中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抵押教育设施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学校与第三方约定这种形式的融资究竟靠不靠谱?笔者在结合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的情况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各位举办者参考。

一、行为定性

根据学界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规定,文章开头提到的,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约定偿还完债务之后,由债权人返还财产的行为本质为担保行为,称为“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的一种。

二、行为效力探讨

(一)物权法定与让与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是“物权法定”原则在不动产物权设立方面的具体体现,常见的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根据本条规定,学校房屋、土地的抵押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在我国《民法典》中未对其进行规定,也未规定让与担保的登记机关。即,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让与担保不是法定的担保形式,不具有物权效力,但《九民纪要》又规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中的优先受偿权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即,在实践中,对让与担保的效力是比照物权来处理的,对于不动产而言,让与担保的效力更接近于抵押的效力。

(二)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1.一般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九民纪要》第(四)节第7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即,一般来说让与担保合同为不会因为其设定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而无效。

2.民办学校与第三方签订的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探讨

《九民纪要》确定了一般让与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那民办学校与第三方签订的让与担保合同是否一定有效呢?《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不得成为保证人。但需要明确的是,民办学校的房屋、土地与教育设施并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有的房屋、土地属于教育设施,而有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笔者认为,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根据不同的担保标的与学校的法人属性应有所差别。

(1)教育设施之外的财产让与担保

《民法典》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抵押教育设施,但未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自身所拥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教育设施之外的财产、权利等是可以进行抵押、质押的,这些财产可以以抵押、质押等形式作为担保,那理应可以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

故,对于教育设施之外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可以用于让与担保。

(2)教育设施的让与担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但未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抵押其所有的教育设施。如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让与担保的形式将教育设施用于担保,则与《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不符。

故,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其教育设施可以用于让与担保,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应用于让与担保。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教育设施用于让与担保的,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如学校为非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后,学校应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②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③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民办学校的大型资产——房屋、土地而言,如其属于教育设施,则仅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将其用于让与担保;如其不属于教育设施,则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可将其用于让与担保。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向展望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其肯定了民办学校以未来经营收入进行融资的合法性。

不同于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较为受限——学校价值较大的教育设施不能用于抵押。不过,在《若干意见》出台后,全国已有多地开展了民办学校收费权的质押业务。随着本次新条例对民办学校以未来经营收入进行融资行为的再次肯定,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收费权质押或许可以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的重要方式。

因让与担保并非我国法定的担保形式,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观点与讨论,本文仅为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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